2008年3月25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国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机动车销售发票丢失可补开
廖壮清

  近日,一名中年男子来到常山县国税局办税大厅咨询,说是其购买摩托车的发票丢了,车管所里不能上牌,问税务机关能不能开个证明或补开发票。
  工作人员告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的规定,鉴于车主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如果车主机动车销售发票丢失,可以重新补开。具体流程是这样的:先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随后,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然后,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车主凭补开的发票就可以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廖壮清)